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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王双京(5)
其次,各国通过扩大管辖范围,可以有利的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还网络一片蓝天。可以告诫人们不要妄图利用网络逃避法律。
第三,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的利益。防止网络成为危害本国的工具。
当然在扩大管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弊端的。
第一,从维护主权角度出发。扩大的管辖权无疑会与别国的管辖权产生积极冲突。国家之间最好是保持合作的态势,如果互相争夺管辖,那么无疑会导致双方的对抗。国家之间的对抗,管辖的互不承认,对于维护本国主权本身是没有任何好处的。主权是国与国的相互承认的价值就减弱了。
第二,网络的全球性。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任何没有他国合作的跨国侦查是不可想象的。管辖的扩大,此类案件在数量上急剧增加,对于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警力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种管辖权实际上是无法切实实施的。同时在诉讼中,确切的证明犯罪也是极为困难的9。
第三,管辖的设立,从另一个侧面说是为了限制刑罚的滥用,保护人权,是刑法谦抑的重要表现。扩大犯罪地概念无疑会对保护人权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在A国中设立色情网页构成严重犯罪,但是在B国这种情况却是不构成犯罪的。B国人在B国设立色情网站,但是被A国人在A国看到。管辖权依据与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犯罪地在A国的理论,那么,A国将对B国的网站实施管辖权,这显然是不利于公民的权益的。
采用扩大犯罪地概念来扩大管辖。行为人可能随时掉到诉讼中,而行为人可能还不明白自己犯了什么错。网络上的行为变得没有安全感,网络社会变得不再有稳定性。法律不再是稳定秩序的维护者,而是秩序的破坏者。同时,现代刑法的定律“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人们只有在知道法律后产生心理强制,才应当受到处罚,也受到了破坏。每一个人仅仅应该了解自己生活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我们不可能强求他精通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因为他的网页给第三国带来了危害,就追究一个在本国没有违法的行为,是违背刑法原则的。刑罚的设立必然应当是针对,主观上有危害社会这种危险人格的人。作为没有违法认识的人是没有理由被处罚的。同时,刑罚的预防作用也是没有办法实现的,对于行为人所在国家的其他人不会产生任何预防作用。没有违法性认识也就没有犯罪的故意,在一定意义上说,不知法者不为罪。国家不应当对他们行使管辖权。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限定在没有不当地压迫国民的自由、权利、利益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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