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定位的思考/杨泽瑛(2)
(四)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与监督。对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主要是在案由确定、办案技巧、法律适用、文书制作、成卷归档等方面;对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其内容包括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上报,对其他部门起草涉及本部门职能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公告,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告执行情况。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其内容包括对执法人员是否适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执法机构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等。
(五)办理本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听证、复议、应诉、案件移送和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
(六)依法负责本部门生产事故调查、鉴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委托授权和执法证的申办、审验并公告,执法服装和标志使用的监督。
(八)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四制”的制订、执行与监督。
(九)本部门法制宣教、法律咨询、法规培训、法律服务工作。
(十)本部门行政执法协调和统计备案工作。
三、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的保障与监督。
(一)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的保障
1、人员保障。要配备1-2名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品学兼优的专业人员从事法制工作。
2、工作保障。一是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二是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法制工作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强有力配合与支持,三是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定期培训。
3、装备保障。安排必要的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取证设备、通讯设备、宣教设备以利工作正常开展。
(二)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的监督
确保县级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职能充分而正确履行,是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监督。监督形式主要表现在人大对部门法制工作的权力监督,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监督,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的司法监督,上级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层级监督,政协对部门法制工作的的评议监督,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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