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现代化/袁帅(5)
2.法现代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法律本土化理论与近年来兴盛与蓬勃发展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密切相关,法治现代化必须重视传统法文化的资源;这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其一,一个国家的传统作为活生生的文化存在的现实土壤,是不可能也不应该轻易割断与彻底决裂的,无论我们在主观上怎样彻底地摆脱传统的束缚,怎样企图与传统实行彻底的决裂,但在实际上可能仍然带有传统赋予我们的观念框架和文化眼镜;其二,西方文化作为活生生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在与其进行全面接触与认识之前,我们无法先入为主地对它的各种因素进行准确的判断,更无法对整体结构中的各个分子进行好恶的取舍。
纵观当代中国学者大谈法本土化,其目的无非有二:一是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站在中国的传统之上去寻求中国社会主义法之理论范式;二是为了维护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国家经济政治主权的安全。可见,法的现代化与本土化并非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相反,正如上述所言,它们是相互促进的:法的现代化没有固定的某个模式,因此法现代化的过程就不仅不能回避其本土化,还要在其本土化过程中实现现代化。
(二)法的现代化与全球化
1.法全球化的基本含义
所谓法的全球化,是指全球在一个共同的法规则下生活的程度,它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法的全球化包括两种形式:第一,各个国家制定出共同的法律规范,这个规范对各个国家都有效力,各国的经济行为等都受这个共同规则的约束。这主要是通过一些国际条约来实现的;第二,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趋同。譬如,重视市场经济的作用,以市场为主进行调节,政府调控间接化法制化。
2.法的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关系
正如法现代化与本土化的关系一样,法现代化包涵了全球化,全球化也加速着法的现代化进程。法现代化以某些特征的出现为标志,无论哪个国家或地区,这个标准是惟一的。而法的全球化过程是一种同一化的过程,作为现代化的某些共同的特征,在这个同一化过程中不断被认同和创建;同时,在全球化过程中实现着法的现代化。
但是,全球化也造成了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地位不同,造成国际分工不平等。这种全球范围的不平等往往将发展中国家置于不利地位:国家主权遭受威胁,经济利益遭受侵害,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全球化还扩大了受过高深教育和受到较少教育的人之间的不平等,加剧了城市和乡村收入的不平均,以及沿海与内陆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在对全球化进程控制不善的条件下,全球化还有使基本文明价值被推翻的危险等。因此我们必须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尽量扬长避短,正确引导,限制全球化对法现代化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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