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用信息的范畴/罗亚海(5)
(三)绝对不能作为作为征信信息的内容
个人隐私权的范畴,该信息对个人征信风险的抗辩,没有积极的意义,该信息就因该被看做个人的隐私权,而不能被以任何的方式采集。如《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见该办法第8条。]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一)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二)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根据同样的判断标准,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如如身高、体重、体态、疾病史,公民的个人活动,性生活、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公民的社会关系、公民的档案材料、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种族、家庭出身、个人收入、宗教信仰、性取向、计划生育信息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征信信息的适用,只能援引隐私权范畴以外的信息,充分的尊敬信息对象人的隐私权保护,援用的个人信息作为征信信息抗辩实现,不能以损害相对人的意思利益,如果援用隐私权范畴的信息,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否则即使引用也不能成为实质征信信息功用的理由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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