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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逐条完全解读/李迎春(3)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注意本条规定的是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先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再要求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显然不属于“转到”,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也将成为今后用人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常见方式。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解读】: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再约定试用期也无任何意义,因为即使你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也已经“履行”完了。 

   

   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以规避续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目的是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破解了该规避方法,规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这个方法无法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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