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逐条完全解读/李迎春(4)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可能在即将连续工作满10年之前劳动合同期满,但又正好出现上述情形,当合同续延后就满10年,这种情况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持?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实际上规定了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况下“继续留用”的,实际上将导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无法避免,因为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
【解读】:本条的出现,又破解了用人单位一个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绝招”。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使出如下招数:当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是,用人单位提出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让劳动者无法接受。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这样,如果用人单位在新订合同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行为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以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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