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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革命/杨金强译
正当程序革命

杨金强、余飞* 译(译者均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2006级诉讼法研究生)

美国从一个英国殖民地发展成为今天由50个州组成的国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由的信念。直到现在,这种信念仍然吸引着众多人涌入美国。它产生于几百年前,经过发展、变革并持续到今天。自由信念的核心就是正当程序的理念——除非经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作出裁判,否则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正当程序原则自从确立以来,已经发展成为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理念。它使得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胜诉并由此产生诸多正义的判决,这些判决在今天仍然影响着司法实践。同时,正当程序理念也把美国公众分为强调公共秩序和强调个人权利的两派。
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过程主要涵盖在四个重要文件之中,即“大宪章”、“独立宣言”、“权利法案”和美国宪法。“大宪章”是英国的宪法性文件,旨在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并保障其权利不受统治者——国王的侵犯。美国依据“大宪章”制定了自己的“权利法案”,并且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1765年起草的“殖民地权利与不满宣言”,是殖民地人民发泄对王室怨气的宣言书。正当程序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反对英国统治下的不公正审判,并以此消除人们对现行体制的不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1775年独立战争的爆发。从以上提及的资料我们可以得出正当程序的理念——除非经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作出裁判,否则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不得被随意剥夺。同时,正当程序原则也限制政府的立法权并确保制定法的公正性和适当性。“独立宣言”以及1776年的美国宪法使得正当程序原则和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被视为最高权威的宪法补充了前十项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其内容涉及公民的自由以及保障自由的程序。宪法第四修正案特别针对正当程序原则,宣称“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由的搜查和扣押,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搜查令必须描述清楚搜查的地点、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地描述清楚需要逮捕的人。”这些保障了公民在警察突击搜查时享有的权利,但同时也使得对“合理怀疑”的界定在当时成为一个争论激烈的话题,并经过了多次修正和发展。宪法第五修正案通过赋予公民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来实现法律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对公民自身生命、财产以及自由的剥夺。在此修正案之前,无论被指控犯罪的人实际上有罪还是无罪,他都会被推定为有罪。接下来,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了公民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使得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可以更好的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至于因为不熟悉法律而不能为自己辩护。正如我们在课堂上看过的电影“吉迪恩的号角”所描述的,主人公被定罪的原因完全是由于他在法庭上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这也表明了律师辩护权重要性。宪法第八修正案是影响正当程序原则的另一个里程碑。它宣称,“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这样,即使在犯罪的情况下,也能合理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我们在课堂上看过的多部关于狱中生活、酷刑和非常刑罚的影片此刻又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奴隶制经济繁荣的那段时期,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有所减慢;过后,随着北方在内战中取得胜利,该原则又开始继续发展。随着1857年规定“隔离但平等”的“斯科特案”被推翻,1865年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基于出生地和居住年限赋予所有公民同等的宪法权利。不久之后的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赋予公民选举权以便在更广泛的程度上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公民的选票将被平等地对待,并且允许任何具有一定条件的人在政府中担任职务。同时,第十四修正案增加了正当程序原则的第二个条款——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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