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革命/杨金强译(4)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拉开了正当程序革命的序幕,同时也为革命的终结埋下了伏笔。它提供了沃伦之后的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推翻先例的根据。他们越来越保守的解释引发了如下争议:该修正案是不是违背立法的本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正当程序的理念在沃伦法院时期得以发展、实施,而在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时期却被终结,后两者都不大认同先前沃伦法院的工作。沃伦与其支持者们的许多努力得不到认同,甚至还受到伯格和伦奎斯特的轻视,他们一直力图修改甚至推翻沃伦时期的许多判决。
伯格法院对沃伦法院判决的修正中,最主要的就是规定了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伯格法院从1969年一直持续到1986年,“善意例外”使第四修正案的理念发生了变化,“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具有客观的善意,或者他们所造成的侵犯是微小的,则过分强调被指控一方的权利就与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理念相违背。”这个原则随着1984年的“合众国诉莱昂”(U.S. vs. Leon)案而普遍化。此案中,根据一位秘密监察员的报告,警方认为存在合理根据而取得了搜查令状,在里昂的三个住处查出了大量毒品。由于申请令状的根据不充分,该证据起初被排除在法庭之外。最终,通过排除规则的例外使该证据的资格得以认定。在1987年的“马塞诸塞州诉舍帕德”(Massachusetts vs. Sheppard)一案中,警察申请令状时的理由也不充分。伯格法院做出了相同判决。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前沃伦法院在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Mapp vs. Ohio)案所强调的原则,从而修正了对“合理根据”的理解。
伦奎斯特法院对沃伦法院判决的修正主要体现在对米兰达案(Miranda vs. Arizona)和埃斯科贝托(escobedo vs. Illinois)案判决的例外规定。从1986年起至今,伦奎斯特法院一直发挥重要作用。1977年“布瑞尔诉威联姆斯”(Brewer vs. Williams)案确立的“必然发现”原则修正了沃伦法院的判决,该案中的被告被剥夺了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通过支持1984年的“纽约诉跨雷斯”(New York vs. Quarles)案确立了“公共安全的例外”原则,该案中,被告私藏武器侵害了公共安全。“合众国诉迪格森”(U.S. vs. Dickerson)案的判决书中强调了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的改革,因为被告虽然承认了犯罪,但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对米兰达规则的修正仅仅是一种重申,而不是改变。这是伦奎斯特法院时期一个巨大的里程碑,它对美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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