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口惠而实不至”?—也谈国家赔偿法之不足/贺卫方
为什么“口惠而实不至”?
———也谈国家赔偿法之不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一
记得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的时候,引来了全社会广泛的赞誉———这一下可好了,今后,国家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也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是多么令人高兴的事情啊!
然而,五六年的时间过去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怎样呢?很遗憾,根据不少媒体的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到冤屈的公民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仍然是难乎其难的事情。一些因冤案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个案,最后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偿。不但不能弥合受害人原有的创伤,反而更是伤口上撒盐,杯水车薪般的赔偿让人在伤害之外又添加羞辱。
不仅如此,能够得到赔偿的还是极少数。更多的人还在为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而奔走呼号。近年来,因为在电视的法律栏目上露过几次面,在报章上发表了一些涉及司法公正的文章,我的邮箱里便经常有来自全国各地的诉冤信,甚至在办公室里也经常接待那些到北京上访的人士。他们的遭遇每每令我拍案而起。但是,一个无权无势的学者又能为他们做什么呢?
为什么,为什么初衷极好的立法竟然变成了画饼充饥的“样子货”?
二
从较浅的层面上说,我们固然可以认为这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缺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所致。但是,深一层看,所谓国家赔偿总涉及到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同的国家哲学观会对于由国家行为导致公民权利损害的结果的态度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家国一体的政治哲学使得国家不过是家庭或家族的放大。皇帝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一个政治官员,以皇权为核心的政府体系乃是民之父母。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下,国与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非常独特的形态。对待子民,国家(皇帝及其官吏)应当如父母,如保姆,教化他们,爱护他们,惩戒他们。作为子民,则自始便不具有与国家平等交涉的权利能力,甚至在道德方面也居于劣势。国家当然也可能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出现错误,甚至陷入“邦无道”的状态。对此,我们的古典思想家们提出的方案趋向两极,通常要求君主要体察民情,对行为不当的官吏给予应有的惩罚;圣旨降下,恶官砍头,朝廷英明伟大,皇帝浩荡,万岁万万岁,哪里还有国家赔偿这一说!但是,如果问题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思想家们便不是希望革命,便是建议逃走。孔子所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是也。同样没有国家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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