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王晓东(8)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债权越发显现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的法律规范,同关于物权的执行法律规范相结合, 重构民事强制执行法体系,无疑会拓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对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然而,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涉猎的法律问题众多,有些还有待于作更深层次的研究探讨。上述观点只是笔者粗浅的认识,难免失之偏颇,如拙作能引起争鸣商榷,无疑是对我们最大的鞭策鼓励和赐教。
[注]
① 黄金龙著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195页 中国法制出版社
② 张广兴著 《债法总论》22页 法律出版社
③ 我国1929年民法典第294条第1款、日本民法典第466条第1款、德国民法典第398条、法国民法典第1271 条第3款、瑞士债务法第164条第1款.
作者简介:
王晓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
毛雪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三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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