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保密及竞业限制法律适用操作指引/李迎春(6)
【典型案例】 2005年3月份,王先生入职深圳一家高新技术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同时,竞业限制协议还约定,从王先生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2007年2月,王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并未向王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5月份,公司通过其它途径了解到王先生在一家同类型企业担任业务经理,可能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于是公司发函书面通知王先生,要求王先生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王先生收到公司的函件后,未予理睬。公司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评析】根据司法实践,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公平原则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劳动者可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本案中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王先生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操作指引】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也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根本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条款,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仍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