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盗窃案谈共同犯罪中同案人供述的证明力问题/吴登伟(4)
近几年来,西方刑事理念在我国刑事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推广与深入,要求办案人员在搜集和审查把握案件证据的时候,不应太依赖“口供”这个“证据之王”,否则会有 “强行定罪”之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利用同案人的供述来证明其余同案人构成犯罪时,必须运用补强证据规则,借助其他证据来进行补强。并且,其余证据对同案人供述的补强,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从而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唯有如此,认定不招供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才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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