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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焦南凡(11)
3. 责任追究。
“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支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55通过对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双方的责任追究,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促进其更好用好权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长负责制、公务员的执法责任制等。
4. 备案制度。
备案是对权力行使的历史记录,有利于行政机关的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是公开行政资讯的开始。
5. 选拔与培训制度。
对公务员的遴选和培训现在已有了良好的开端,围绕资格条件、职业道德、职业角色、专门知识技术等的行政官养成制度是永远必需品。
6. 遵循“行政判例”的制度努力。
虽然我国仍不存在“判例”的立法字句,但是为防止不一致的裁量,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统一行政裁决的方式和内容,避免出现太多的时间和地区差异,行政机关通过自身搜集、总结、归类、汇编,形成一定范围的内部规则,完善行政裁决的文书是值得鼓励的。
后记
眼下“自由裁量”是非常热门的论题,笔者在阅读大量的资料和论文之后发现几乎无处下笔,自认不能望其项背,因为想说的能说的都让人给说尽了,剩下来能做的只有思考,但是默默思量之后却陡然生出一种莫名的悲哀:在我辈执着地引经据典、滔滔宏论,设定对其进行严格程序控制、导入合理审查等等的同时,发现它仍在生活中肆意,在法律文本中滋长,在人脑中不断生根发芽,从它诞生之日起,它何曾受到令人适意的控制?任凭法学家的匠心独运,无奈追求自私的、个体的自由永远是人类的天性,在无数的选择中,人们对自由总是比规则更加偏爱,在西方如此,在目前的中国亦然如此。
我所理解的自由裁量一词,本身应无法律意义,它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种思想、意识、行为以及其表现形式之中,一方面是指“一种思维性质(mental quality),一种审慎的、思虑周详的态度”56,另一方面是指行为本身,即在可能做出的行为之中选择取舍的过程。虽然自由57裁量的运作常常出于不同的考虑,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其发根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在规则与自由之中,自由总被充分运用,直至规则危险的边缘。自由裁量的妙处,在于它自身令人爱恨交织。它鼓吹稳定、形式而绝无例外的法治精神,人类社会的历史演变雄辩地证明了这一正确性,而有了它合法外衣的庇佑,索罗斯也可以在众目睽睽之下掀起金融风暴而免受法律的拷问,行政机关也可以任意地在法律字句中恣意寻租而无所顾忌。选择法律来治理人性的弱点,同时由这些有着人性弱点的人们来执行法律,这是否是一个永远无法阐释的悖论?我们无从得知答案,然而现实必须面对,能做的只能是在穷尽心智的过程中,尽可能多的治理它的腐化,以追寻那遥不可知的真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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