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软肋汇总/李迎春(6)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三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虽通知工会,但拒不研究工会的意见,并不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组建工会,导致无法履行通知义务,这是不是也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理论上来说,既然通知工会是法定程序,不通知显然属于违法解除行为,但是在我们这个轻程序重实体的法制环境下,实践中能否这样执行呢?
【李迎春律师解读】在目前这个环境下,估计不会把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赔偿金。实体上没有问题,解雇也就解雇了,心寒。
十二、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操作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两项强制性义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如果劳动者在15日内未找到新工作,或者找到新工作后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何处?如何操作?实践中劳动者要在十五日内换一个新工作并非易事,但法律规定“应当”在十五日内转移似乎是不可商量的,难啊!
【李迎春律师解读】这个条款基本上是难以操作的。
十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未事先约定工作交接有关内容,劳动者能否拒绝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条规定了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约定”,如果双方未对工作交接事项未约定,劳动者是否可不办理工作交接,能否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要求?如劳动者永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否就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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