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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判决的冲突与平衡——论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方式之完善/王宏(6)
(二)调判结合机制的理想模式——以相对的“调判分离”模式为视角
为了解决调解与判决在同一诉讼程序结构中的冲突,提出调判分离是近年来探讨诉讼调解问题必论的热点问题。很多学者竭力推介西文国家立法例所规定的调审分立模式,一度法院内主流的意见是“调判分离”,即将调解法官和审判法官完全分离,各司其职,调解与审判互不影响。但是,至少在制度上完全采用这种思路仍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在大量简易案件的基层法院中,调审分离显得有些不切合实际。因为,这样必然会影响到调解的时机和效率,也会影响到当事人和解达成的效果。 笔者认为,选择相对的“调判分离”模式较为可行。鉴于立案庭和审判庭的职责分工、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可以在审判庭设置相应的调解合议庭,根据民事纠纷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对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规定必须经过庭前调解程序处理,即将调解重心前置,调解不成的才能转入审判。形成以庭前调解为主,以其他诉讼阶段的调解为辅的庭前调解模式。通过调解与庭前准备的有机结合,实现“调解中的准备”和“准备中的调解”。所谓“调解中的准备”,即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案件事实,区分出案件无争议的焦点和有争议的焦点,从而在调解不成时,让有争议的焦点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同时,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过程中,通过双方证据的交换,还可实现对涉案证据与相关事实的固定,使双方对有争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在审前达成共识,从而避免所有证据材料一概在开庭审理时出示、质证、辩论,使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在事无巨细的事实调查中,而造成诉讼的迟延。所谓“准备中的调解”,即在这种庭前调解的模式下,承办法官可以开展一系列的审前准备工作,如前述整理双方当事人争点和证据等,在这种准备的过程中,使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辩主张有了更加清晰和理性的认识,法官适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双方容易接受。这种相对的“调判分离”模式,实现了审前程序与开庭审理在诉讼阶段上的“繁简分流”。既强化了庭前准备功能,又抓住了最有利的调解时机,在证据和事实已经初步清晰,当事人对抗尚不强烈的情况下,调解成功率高,省略了后续的开庭审理等诉讼阶段,缩短了诉讼周期,既提高了调解运用比例,又充分发挥了调解化解矛盾,修复当事人关系的作用。
(三)调判结合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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