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判决的冲突与平衡——论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方式之完善/王宏(8)
结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确立的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民事司法手段与民事司法目标的高度和谐统一。坚持调判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民事审判的必由之路,既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从本质上说,调解和判决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手段,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服务的,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般而言,两者之间应不存在冲突。但是,调解和判决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在适用对象、法律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差别和矛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如何在调解与判决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将二者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这的确是一个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笔者坚信,随着社会转型的完成和当事人理性程度的提高,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随着社会自治的成熟和社会观念的转变,民事诉讼调判结合机制将会得到不断的解读、重构与创新,素有“东方经验”美誉的诉讼调解制度必将散发出耀眼的法治光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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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62页。
11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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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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