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王栋(4)
二、国外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
(一)新西兰
位于地震多发地带的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10]
新西兰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分别由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社会机构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三部分组成。地震委员会设立专门基金,资金来源一部分是投资收益,另外一部分是居民购买财险时强制收取的震灾险。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元,房内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过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为了分散保险公司与地震基金的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11]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的支付能力时,由政府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来兜底,但地震委员会每年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二)日本
日本列岛位于地震多发地带,其建筑一般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灾害损失一般较小。日本建立了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地震灾害财产赔偿制度。根据不同的赔偿额度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承担比例不同,额度越高由政府负担的比例越大,最高为95%。[12]除政府的积极介入外,保险公司不仅通过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分担风险,而且利用国际再保险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三)德国
德国的方法比较简便,由购房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保理赔范围相当广泛的房屋保险(包括水灾、火灾、飓风、地震、闪电、冰雹等常见的各种自然灾害)。不过,房屋保险的保费较低,总体上一般家庭住房每年的保费约为专业评估机构“再造房价”的千分之五左右。[13]
三、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一)政府转变观念
瑞士再保险公司根据主要经济数据、政府统计数据以及保险市场研究,对各种自然灾害情形下给中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了测算,地震、台风以及洪水等重大灾害可能导致远超过1000亿元的财产损失,而一场特大灾害可能造成超过1万亿元的经济损失。[14]而在上述潜在损失中,目前仅有极少部分有保险保障。到目前为止,因自然灾害而获得保险赔偿仅占极少的一部分,绝大部分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并最终由政府承担。
因巨灾而导致的突发性财政拮据,一方面会大量消耗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悖于政府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是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突破。[15]政府实际上应该是社会的协调者,充分有效地发挥各种社会资源的作用,是政府面对巨灾时首先应该做的。当社会资源无法解决时再由政府来托底,可以称这处理规则为“民间救济用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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