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王栋(7)
社会救济制度的发达,一方面说明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将来在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时不可忽视社会救济的力量。
(5)政府
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是为巨灾风险基金直接拨付资金;其二是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充实巨灾风险基金;其三是利用财税的杠杆作用刺激保险公司的发展;其四是提供财政补贴,和企业或个人共同承担巨灾险的保费;其五是当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社会救济等渠道尚无法满足因灾所致损失时承担最后的补偿责任。
当然在灾难发生后,政府首先需要充当的角色是救助者,动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力量参与救灾。而对于因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则应在用尽民间救济方法之后才承担兜底责任。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巨灾风险基金进行赔付,对此应设立最高赔付限额,比方将房屋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10万元,将屋内财产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2万元。然后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限额部分的赔付,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责任。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当这些民间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由政府最后买单,相信此时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不会很大。
结语
在法律的明确指引下,政府转变观念,构建由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社会救济、政府组成的巨灾保险体系,不仅可以使我们从容面对诸如雪灾、地震等巨大的自然灾害,而且可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此次汶川特大地震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制度建构。
仅以此文献给汶川地震的死难者。
参考文献:
[1][21]《谁为巨灾损失买单》 孙轲、赵萍 《21世纪经济报道》
[2][3][14][15]《巨灾保险期盼观念转变先行》 李继学 《中国财经报》
[4][5][6]《地震对保险公司的业绩影响》 《上海证券报》
[7][8]《寿险在遭灾后的理赔》 陈元元 《理财周报》
[9][12]《评论:应建立市场与政府结合的巨灾险》 熊仁宇 《21世纪经济报道》
[10][11][13]《像推进“交强险”一样推进“地震险”》 叶檀 《潇湘晨报》
[16]《突发事件应对法》明文规定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保。
[17]能繁母猪险的推出,使不少农户在今年春节前后的雪灾中减少了损失。该险种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其中保费国家财政出48元,农户出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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