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头孢西林商标争议案的法律思考/董世连(6)
不管是药品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一定要弄清楚上述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商标的关系。作为药品生产商一旦确定药品的商品名称,一定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一方面保护自己的商品名称,避免被非法抢注商标,另一方面防止商标名称被通用化。对于今天的制药企业,尤其那些持有新发明的企业,更应防止其商标被通用化。
依据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化了申请人应提供的人用药品商标申请件,不要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通常,药品(除中药外)商品名只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对打击侵权行为,获得赔偿,防止商品名被通用化,维护企业权益是非常有利的。希望企业意识到药品商品名作为注册商标的重要性。
同时笔者认为,本案中“头孢西林”既然是商品名称而非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为:“注射用青霉素钾(I型)”)就应该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而且也应该及时申请注册,这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方式。如果“头孢西林”不存在其他瑕疵还应该被批准,如果商标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应该有明确、充分的依据。
六、从头孢西林商标案看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性和法律手段
恶意的抢注行为虽然最终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但由此引发的“侵权”诉讼,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防御风险的发生。
1、积极运用商标查询这一有效工具,及早发现侵权现象,及时采取措施
商标抢注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某个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销路也不错,就很有可能被其它人抢先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抢注者往往有三类:一类是商标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销售代理等。他们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或巩固自己独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抢注人索取高额转让费;第二类是“搭便车者”,即企图利用被抢注商标的良好商誉,有意识造成消费者误认而获取不当利益,这类人通常也是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三是商标掮客,即纯以诈取被抢注人商标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为目的抢注他人的商标,而抢注人自己并没有使用抢注商标的意图。后一种人在抢注后往往主动出击,在适当的时候对被抢注人进行要挟,以勒索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而前两种人则往往在注册后按兵不动,并不急于甚至刻意避免暴露其抢注的事实。[5]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公告期内法律赋予任何人提起异议的权利。如果相关权利人能够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通过查询得知抢注商标尚在申请阶段,还未获得注册,就可及时在异议公告期间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否则,抢注商标注册后再申请撤销就会麻烦得多,本案中正通公司就因此付出了很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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