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头孢西林商标争议案的法律思考/董世连(7)
及早进行商标查询,对于及时发现商标抢注进而采取措施防止、制止乃至夺回被抢注商标,减轻、避免及挽回损失,具有重大意义。商标所有人尤其是知名企业应积极运用商标查询这一有效工具,有意识的经常进行商标查询,及时发现侵权现象,及早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失。
2、要善于运用“在先权利”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当前,商标抢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企业品牌发展的因素。企业要为商标建立“防火墙”,不但要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遇到商标抢注更要积极应对。未成为注册商标的药品商品名也是一种商业标识,虽然不能享受注册商标的保护,但还是有可能受到其它形式的法律保护。
首先,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存在“在先使用权”,企业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 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的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未经该知名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使用其特有名称或者使用与该知名商品名称相近似的名称都是对知名商品名称专有使用权的侵犯。知名商品存在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一定的知名度,即通过广告、通过获得荣誉称号等方式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占有率;二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即在使用该类产品或了解该类产品的消费者中的知名度。
如本案中正通公司“头孢西林”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那么华蜀公司未经正通公司同意,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头孢西林TOUBAOXILIN”,容易造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导致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其生产行为也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小结
从头孢西林商标案可以看出,商标争议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企业代来致命的损害,商标抢注行为更是严重影响企的业品牌发展,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无小事,企业应当为自己的商标建立一道法律的“安全网”,注册时要根据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申请商标注册;熟悉商标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防止商标被侵权,遇到商标被侵权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注释: [1] [2]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行提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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