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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头孢西林商标争议案的法律思考/董世连(8)
[4]《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5]王朝阳:《商标查询的作用与局限》载:http://www.zscqdl.com/Html/sbzc/2006/682146584995.html
[6]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药品名词专业组会议纪要”及修改<药品命名原则>的通知》[卫药政发(1992)第276号]。
[7]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药品名词专业组会议纪要”及修改<药品命名原则>的通知》[卫药政发(1992)第276号] 药品名词专业组会议纪要:“中西药品名称范围仅限于通用名称(GENERIC NAME)”。

作者简介:
董世连,女,1981年生,汉族,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手机:13969032208 邮箱:dsldl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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