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探析不起诉制度的特点及救济途径/刘成江(3)
2.法院的监督制约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依“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但依新刑诉法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受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4]。可见,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通过被害人的起诉达到监督制约的,而被害人自我救济也要通过人民法院才可实现。检察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律规定起诉,法院有权对此进行裁决。这既是法院以此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监督制约,也是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
依新刑诉法,在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中,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表明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监督和复查。在检察系统内,奉行检察一体化原则,即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上级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因此,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也是比较有效的,这样有利于督促下级检察机关正确作出不起诉决定[5]。(如网站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1] 谭世贵.刑事诉公原理与改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4
[2]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06
[3] 肖扬.当代司法体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9
[4] 刘立宪.中国刑事法探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1:4
[5] 朱孝清.检察机关侦查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5-67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