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邓小周(5)
当然还有少数国家,例如德国和日本,它们的法律规定是:被保险人自杀者,保险人概不负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他们将自杀完全排除再保险范围之外,立法理由主要与严格维护保险法上的“危险客观性”有关,认为被保险与严格维护保险法上的“危险客观性”,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自杀是保险人当然的除外责任。此外,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允许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很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刺激自杀率的增加,在自然界中,生存是第一条,自杀是违反自然规定的,是社会不提倡的,况且自杀率升高,也是法律所不希望看到的。自杀率升高,对社会的稳定势必会造成影响。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与立法理念,但目的都在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① 王肃元 主编《保险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第96页。
② 陈晓光 主编《保险法学》, 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第220页。
③ 覃有士主编.新编保险法学.武汉测绘科技大会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160—161页。
④ 陶百川 编著《最新六法全书》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9月(增修版),第225页。
⑤ 李玉泉 主编《保险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249—250页。
⑥ 王肃元 主编《.保险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196—197。
参考书目: 吴定富 主编 《保险基础知识》
王肃元 主编 《保险法学》
陈晓光 主编 《保险法学》
覃有土 主编 《新编保险法学》
陶百川 编著 《最新六法全书》
李玉泉 编著 《保险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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