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李鹏飞(11)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精髓,平衡投资人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建立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制度必须遵守的指导理念。
二、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制度的具体设计
(一)公司注销后直接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
公司注销后直接责任承担制度的涵义:公司注销后,有些法律责任是由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有些法律责任则是由公司存续期间的基于公司本身的行为产生的,对于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是股东或第三人的直接责任,由股东或第三人来承担。下述举例探讨:
1、公司注销后由于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产生的责任
股东出资保持资本真实、完整是公司法要求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出资后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比比皆是,该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行立法中鲜见有关于公司注销后如何追究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责任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从国家级立法层次明确这个问题,具体可参照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精神确立。该文件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上述规定虽然是针对公司终止以前的法律责任做出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该文件规定的内容,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注销后,股东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如果公司的实际出资数额已经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要求,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与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实际出资数额未达到法定最低资本要求,则可否认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论及这个问题时,笔者认为,还要探讨一个问题,那就是公司注销前发生股权转让的,股权受让方是否对前手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承担责任。目前国家没有法律规定承继股东(投资者)应当如何承担转让股东的出资不实的责任。笔者认为,为了平衡承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过错原则可以如下区分处理。即,如果有证据表明承继股东在受让股权时不知道转让股东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则该股东不对转让股东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表明承继股东在受让股权时知道转让股东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则认定该股东受让股权存在恶意,如其受让股权后未将缺损出资部分补齐,可要求该股东与原股东共同承担补足注册资本责任(或在其存在重大恶意时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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