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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李鹏飞(14)
此外,需要对公司股东承担替代责任时的层次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现实表明,公司的股东并非全部是自然人,很多的时候,公司的股东如同公司本身一样同样是一个组织体。而这个组织体股东自然也存在被注销的情况。那么当公司被注销后,如果公司的股东同样被注销,此时,公司股东的股东是否还应当为公司的股东替代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再要求公司股东的股东来替代承担责任。此种考虑的基础在于:(1)从逻辑上说,公司的股东被注销后,他本身的法律人格已经消灭,其自己对其自身的行为已不能承担责任了,就更不能要求其对自己投资的公司做出的行为承担责任了;(2)从实际情况考虑,如果不受限制要求公司股东的股东为公司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必然会对公司法人制度构成强烈的冲击,必然会引发某种不可控制的消极后果,是极为不现实的。
2、 公司注销后替代责任承担的几种情形
笔者认为,总结司法实践,公司注销的情形不同,股东所应承担的公司替代责任的情形也不应等量处置,应当区别处理。一般而言,公司注销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二是公司经过保结人的承诺未经清算而注销,三是公司经过合法清算而注销。下面针对上述三种情况阐述公司注销后替代责任的承担问题。
(1)公司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的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为规范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竞争,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要求,除公司发生合并(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兼并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导致注销登记外,公司注销前,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清算义务,清算完毕才能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就借助于各种非法渠道办理了注销登记,此后公司股东瓜分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的负债悬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股东应当在清算后以公司剩余资产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本质上该种观点阐明的责任仍然为股东的替代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股东应当在接收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本质上该种观点阐明的责任为股东的侵权责任,属于股东的直接责任。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清算而注销公司,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本质上该种行为属于公司股东的侵权责任(赔偿责任),股东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股东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接受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是基于公司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的有限性角度提出的。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债权人往往很难有证据证明股东接受了多少资产,而且部分投资人会基于恶意往往故意少报接受的资产数额。笔者认为,为了惩罚公司股东不清算和少报其接受财产的恶意行为,可以规定公司股东在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自己接受公司财产数额的情况下,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惩罚公司投资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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