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李鹏飞(15)
(2)公司经过保结人的承诺未经清算而注销责任承担问题
实践中,有些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不愿进行清算程序,工商部门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采用变通办法,要求股东承诺对公司遗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然后办理注销登记。此时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一般被称为“保结人”。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公司保结人应当按照承诺履行相关债务。因为,公司注销前进行清算,不仅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是维护公司法人制度,使得公司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保障。既然,公司股东主动放弃这种法律保障,而选择一种承担更大范围义务以便利于公司的注销,那么其就应当对自愿放弃权利的行为承担后果。就本质而言,保结人的承诺具有担保的性质,即其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在法律又不禁止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基于保结人的担保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应当予以许可。
(3)公司经过合法清算而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上述已经阐明了公司经合法清算注销后仍需由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公司经过合法清算后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公司注销前进行了合法清算,即意味着股东履行了法定义务,股东本身不存在过错。但为了公平起见,可以要求股东在接受剩余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存续期间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这既能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能维护公司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的有限性,符合平衡投资人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破坏公司法人制度精髓的制度指导理念。
(三)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制度的时效性
上述阐明了公司注销后直接责任承担制度和间接责任承担制度的设计。但是笔者认为,这两种制度的设计都应当附有责任承担时效的制度的配置。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制度的时效性设置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国外立法例——公司注销后一段时间法人资格才消亡的立法实践的启示
中国的公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同,公司注销意味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当然终止。正是这已根深蒂固的理念导致了公司注销后相关法律责任没有人买单,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动摇了对法人制度巨大优越性的怀疑。这一中国通行的公司法理念是否也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理念所认同呢?带着这一个疑问,笔者针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资料收集。得到的答案是,并非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遵从公司注销即消亡的法律理念。相关资料反映,各国立法对公司消亡时间的规定并不相同,一是以注销登记为公司消亡时间,德国、意大利、我国为此类代表;二是以清算结束为公司消亡时间,日本、法国为此类代表;三是以公司注销登记一定时间后为消亡时间,英国和美国为这类代表;美国纽约等州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从期满或解散(注:英美法系的解散与我国的终止属于同一概念)后,可延续一段时间,便于依法进行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逐步清算和终止其业务、处理和转移其财产,解决其责任,但不得继续进行业务经营。 笔者认为,美国相关州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后一定时间才消亡的制度对我国公司法解决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这正是美国公司法高度务实的做法,该种规定使得在相关公司被注销后来解决“房产维修责任”、“产品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等问题时就会有法可依。但是,笔者也不主张全盘照搬美国的该种制度,即不能在公司法中规定“将清算完结规定为公司的消亡时间,而公司的注销登记只有形式意义”。 笔者认为,基于法律文化和传统的不同,全盘照搬他国的法律制度,与考试中的“抄袭”十分类似,必然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将美国的该种法律制度全盘移植至我国,必然与我国的现有法律存在严重的不相容的问题。因为,美国相关州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后其主体资格依然在一定期限内存续,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展开清算活动,这与我国公司法和其他配套法规规定公司注销前必须履行依法展开清算制度的做法存在着不相容的问题。从1993年中国的《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近二十年的时间内,公司在注销前展开清算的制度已经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立,这一基本做法已为一般社会投资者所接受,且该种制度经过立法和司法部门的不断努力,日臻成熟。在此种客观情况下,中国如果照搬美国的立法制度,允许公司注销后继续清算,必然是对我国成熟法律制度的颠覆,也必然会与广大社会投资者持有的根深蒂固的公司制度理念存在直接冲突,这是立法的大忌,强行推行此种制度必然是水土不服。因此,笔者建议,可参照美国的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公司注销制度。即仍然保持公司法体系中公司注销则法律人格消灭,且清算程序只能在公司注销前开展的既有规定,许可公司注销后一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可根据责任性质的不同及特征而做出区分),允许恶意的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债务人、公司的某些原股东、第三人承担公司存续期间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该种制度与美国相关制度的不同在于仍然承认公司注销导致其主体资格灭失的观点,公司经过注销后、不存在继续开展清算的问题,公司注销后基于公司存续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公司原股东或第三人来承担。


总共2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