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李鹏飞(17)
(四)应当建立责任保险或者基金制度
上述虽然设计公司替代责任制度和股东直接责任制度来解决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公司注销后的责任十分复杂,上述制度在应对公司注销后的复杂情况时可能也会捉襟见肘。例如有些公司注销后,其行为产生的责任在短时间内不会出现,甚至可能长达几十年,如工程质量责任、产品事故责任、环境事故责任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股东承担替代责任或者直接责任均存在一定难度,一是可能受制于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担时效的限制,二是可能在较长的时间内,因为公司股东的存续(如法人股东的解散、自然人股东的死亡等)和其财产巨大变化的影响而无法操作。但是,有关工程质量事故、产品事故、环境事故,一般危害严重,影响巨大,如不能有效解决,必然造成诸多消极后果,必然使得众多受害人因为无法得到救济而只得自认倒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建议,在特殊经营领域,如房地产的设计、勘察、开发,危险品的生产,重污染企业中,推行建立事故责任保险和责任基金制度,强制相关企业购买责任保险和缴纳责任基金,以便于在公司注销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用责任保险金和责任基金对受害者做出补偿。
就责任保险制度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在现有的保险制度架构中建立。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中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建筑企业安全施工责任险、油污责任险等等。由此,借鉴现有的立法例,可以在特殊经营领域,如房地产的设计、勘察、开发,危险品的生产,重污染企业中,强制相关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责任事故保险费,如公司注销后发生了产品、设施事故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予以赔偿。
就责任基金制度而言,目前还未在我国的相关领域中广泛开展。笔者认为,责任基金制度与商业投资基金的功能完全不同。责任基金的主要功能在于赔偿相关事故损失,而商业投资基金(如证券投资基金)的功能在于创造投资利益。虽然功能不同,但笔者认为,责任投资基金制度可以比照商业投资基金的体系建立。在建立责任基金制度时,同样要明确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的征缴渠道等关键环节。考虑到行业的特征,可以考虑由企业联合会或者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来管理基金,由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征缴可以采用从政府罚没收入、企业缴纳的会费、固定的缴费等几个渠道解决。
(五)注意区分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同
一般而言,公司的设立是以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由此,使得很多人认为,公司的终止也是以公司丧失营业执照为标志,甚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持有如此的观点。国家工商总局2002年做出的《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持有的这些观点造成,在很长时间内,很多企业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不能以原告的主体身份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作为被告被起诉承担责任,这就直接鼓励了某些恶意投资者故意不参加年检致使其开办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来逃避相关债务。笔者认为,造成这一消极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混淆了“公司注销”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两种不同的法律事实对公司主体资格的不同影响。现有的立法和传统理论均认同,公司注销是公司经过清算后,了结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申请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而现有的司法实践则不认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强行剥夺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问题给辽宁省高院的函(法经2000-24号)和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法经2000-23号)均认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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