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重述/何云笑(12)
1、权利冲突产生基本权利限制之问题——私(法)益限制基本权利原理
权利本身是否存在边界?抑或存在权利边界与限制之关系?外在限制论与内在限制论之分野即在于此,外在论者认为,权利限制意味着存在两个事物——权利和限制。所谓权利指本义上的权利,该权利是没有限制的,接着,存在一个经限制后而存在的权利,这个权利可被称为受限制后的权利。尽管一般意义上,权利是应该受限制的,但权利本身完全可以以无限制的状态存在,限制与权利并无必然联系。[15]质言之,外在论者认为权利本身应当无限制,即权利之绝对性,尤以私法之权(民商私权)。其并不排除基于保护他人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对权利为必要之限制,不承认权利限制为权利之本质事物。若权利本身已包含限制内容(内在论),则权利内含消除潜在冲突的机制,所谓的权利冲突也就不可能存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冲突,源于外在限制理论,因为权利边界并不包含限制,则主体自由行使权利时必存在与他人之自由(权利)相冲突的可能,限制基本权利就成为化解与私法益(即个人之法益)冲突之对策。
此处之私益,系指公民个体之间享有平等之权利法益。主体为公民个体,客体可为(各项)权利之法益。与民法上之私权法益。二者有包含之逻辑关联存在,此处私法益外延大于私权利之法益概念。(个体)权利冲突产生,取因于权利之扩张本性及互相交错,即权利之社会性。诚然区别于前述社会公益与基本权利之冲突,亦与权利和权力冲突为两个不同之概念,纯为个体(基本)权利间发生冲突——基本权利与基本权利之冲突、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之冲突、其他权利与其他权利之冲突。作为整体的人的各种权利具有相互关联性,以致于其中一类权利的实现程度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另一类权利的实现。[16]此类例繁多,如一人行使其言论自由(基本权利),决定出版某书,然该书论及时可能暴露另一人之隐私或其他己身之秘密,故出书人之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必受到限制,因为其与他人之法益产生冲突,即便被侵犯客体不属基本权利,亦可同样制约基本权利之行使。需注意基本权利间冲突作为宪法问题之提出始于德国,其意味着法律或者国家公共权力保护某个人基本权利时同时必须限制与此相对立的其它个人的基本权利。[17]同时需明确对权利冲突之理解态度,权利冲突之产生为客观之交叉与主观无恶意之扩张行使,有观点将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视为权利冲突一种,从表面上看,侵权行为及犯罪行为可能产生两个权利之间的某种对立;但是从根本上说,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不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它本身就时对权利的侵害,因此不宜称之为权利间的冲突。[18]另有韩国学者提出基本权利“相关冲突”之说,认为当主张基本权利适用者之行为脱离该基本权利规定之保护范围时,不会出现真正意义上之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其实质即基本权利因触及私法益而被限制,可以认为权利之行使越界,然在权利主体主观中,不应有侵犯他人法益之恶意,确如前面之观点,否则基本权利行使本身已违法,失去法律所庇护之理由,就不会构成权利冲突之问题。就基本权利之特性,除自由权外,一般不易产生冲突,即在无恶意情形下侵及他人法益之可能性较小,然基本权利之滥用,或以行使基本权利为藉口侵犯他人法益,从主观上判断确为困难,尤其基本权利之原则性,若仅从理论而言,只需认为公民主观无恶意滥用基本权利,客观上产生权利冲突后即可出现限制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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