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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重述/何云笑(16)
基本权利受限制首先明确其目的性,即为何要受到限制?各国都将维护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作为一般的制约原理,这是作为人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法治状态下,法律能够控制和限制人们的行为,且是惟一之手段。基本权利究其性质仍属权利,而在一国之内,权利就是要受到法律之规范及调整,若超出法律之范围,只会使自由成为空谈。当然,限制或规制权利之法律,必须经主权者同意,而在限制时,应采最小损害权利之方式,同时不得淘空权利之实质内容,限制目的达到后,必须尽快恢复权利之原始状态,公民个体亦保留请求违宪审查救济权利之权利。虽然看似简单之过程,实际运作非属易事,特别对公共利益之认定,至今仍无定论,所以产生利益衡量之说,将基本权利之本来利益与公共利益限制后进行利益比较,即“将基于限制所产生的利益,与不限制的情形下所可维持的利益加以比较,当可判断前者的价值较高时,才可据以限制人权”。[23]
现有的国内外研究程度总体言之已较为详实及完备。基本权利限制之问题,涉及宪法、人权根本之所在。各不同法系之流派,都从不同视角,承认基本权利之有限性,而亦有一些限制之理论体系。近代法律起源实乃一脉,人之社会为有法律,根本之意在于人权(或曰公民权)之保障,概大陆法理论、英美法传统;自然法学理、实证分析法结构,对基本权利(为人之基本权)之限制,其终极目的亦为保障人之权利及国家的秩序运行。现有之研讨皆较重视个人之权利的有限性问题,同时亦认识到法律制约的重要意义,然未将全部理论加以总括、分析、比较;其理论内部仍有较大之争议,要言之,有关问题的实际尺度把握亦有难度(如比例原则之均衡问题)。所有问题可探究之处尚存许多,论题并非没有进一步的研究意义。
虽然国外对基本权利限制问题从理论研讨上及实践运行中都已经相对成熟,但由于此论题的自身特性(如难以把握实际尺度和标准),以及部分问题仍未完满解决,这决定了此论题仍有发展和研究的空间。在具体司法操作中,各国对各自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就算在本国国内,运用起来亦有较多争议,随着民主的深度与广度慢慢扩大、公民个体权利与国家社会利益发展的冲突、公民之间的独立意识和个体利益意识的扩张与辐射,该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与应用会进一步扩展,相关之研究水平亦会愈来愈高,与实践生活的结合也会愈来愈紧密。
(二)中国宪法学与宪政发展之借鉴
回归至中国宪法学理论,基本权利的问题实属老生常谈,但中国宪法对之研究,尚无认真的科学法律化的分析与探索,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之探讨,一直处于模糊之状况,未有精微的研究及分析,以公共利益限制权利大多是宏观叙事,至今仍不存在真正的法律实践。中国社会法治化之起点乃是保障人民之权利,其归宿亦为此。如何把握保障与限制,如何有一个量化的尺度,这在有人治和强大行政传统的中国,富含极其深刻的实践意义与宪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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