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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重述/何云笑(17)
1、重拾基本权利之重要性——与公共利益之博弈
中国法制发展多年,相关之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公民之权利意识亦日渐觉醒。然在协调社会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时,因一贯之以社会本位主义,所以屡屡产生公民基本权利被所谓公益的侵犯。公权力往往以公共利益为据,强行限制或侵犯私人之财产(如农村、城市征地问题),此时公民的基本权利早已被抛出九霄云外,“法制”成为“人治”之得力工具——因为有所谓的行政法规规定允许,却对宪法规定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要求视而不见。以公共利益之名义严重践踏宪法,根本之因,还是对基本权利的认知偏差。国人将基本权利乃至宪法仅看作一种政治口号,而不是法律规范,认为宪法只是起一宣告作用而已,基本权利无非是纲领性之形式规定,就连最高法院都在一些批示中表明判案不能直接使用宪法规定,这诚然因为中国目前之法制需要,但从法制逻辑上看还是相当之谬误。试问法院有何权力剥夺人民寻求宪法救济之权利?宪法既然本质是法,为何不能适用?难道仅为作摆设耳?为何许多低层次之立法就能限制由宪法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前段时间刚因孙志刚案才被废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办法》就属典型,其剥夺了作为公民最基本的迁徙自由权!还有其他许多仍然存在之行政法规,都将公民一部分基本权利轻易地予以限制甚至取消,似乎基本权利只是可有可无、可大可小之物事,任何级别的机关部门,只要为了所谓“公共利益”,就能立即限制或剥夺之。而公民自身也不甚珍惜重视基本权利,究其原因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宪法基本权利之价值取向及认知偏差,中国虽然学来了宪法,却没学会民主与自由之精髓,真正之解放乃是个人之解放,亦是权利之解放!以公共利益为名随意压制个人自由,将与宪政精神背道而驰。
绝对自由当然不可能,而“限制”本身亦不属贬义之词。突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并非只是口号,乃将“权利本位”回归至文明国度之中。重视个人权利亦非不关注社会利益,人类社会本来就因“连带”关系而互相关联,利益共享共通符合社会之发展规律。公共利益体现个体集合之法益,然随社会分层的加快,公共利益之形式亦出现多样化,则必须多层次多元化考虑公共利益之范围,政府公权力代表人民维护公益之实现应考虑各方利益之平衡,尤其对弱势的公民个体,其基本权利不能侵犯,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将宪法作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之惟一准绳是保护基本权利之根本,司法机关在处理公益与公民权利之诉讼时,亦须认真对待如何保障基本权利及其他权利。基本权利本身兼有“客观法”之特质,是宪法所规定直接约束国家公权力运作之规则。基本权利不是普通权利之集合体,更不等同于普通权利,它是指导规范公权力之“法律规范”。政府要以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其实就是限制“制约自己的东西”,则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及合法程序方得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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