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解释的方法(修订)/宋飞(8)
葛洪义和胡土贵将体系解释分为逻辑解释和系统解释两种。
葛洪义认为,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联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法律文件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也是法律确定性的保证。这种法律内部的逻辑联系是对法律进行逻辑分析的基础,相应地,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也就是阐明法律内容的手段。系统解释则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胡土贵认为,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通过对法律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的分析,来说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系统解释是指把所解释的法律规范联系其他法律规范,联系它在法律制度、部门法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说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胡土贵的定义与葛洪义的相比,大同小异。
沈宗灵认为体系解释是指不孤立地从个别法条的文义,而联系到这一法条与本规范性文件中其他法条,以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来考查这一法条的含义,也就是说从这一法律的整体解释。有的法学作品中所讲的系统解释实际上也就是指逻辑解释。
历史解释主要是从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条的含义,体系解释则主要从现行法律的整体来解释法律。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体系解释,笔者在这里再介绍王三秀曾举的2个实例:《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选举权,根据逻辑解释即可理解为“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具有选举权”;再如,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理解,根据系统解释,就需要把涉及某一个方面的各种法律规范联系起来进行解释。
5.目的解释
张骐认为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按照这种方法,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它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这个目的或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含义,尽量使有关目的得以实现;如果由于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原先的立法目的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势的需要,按照自由解释的态度,解释者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该法律新的目的。
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第一条往往写明了该法的立法目的,这是一种明示的法律目的;有些法律目的以宪法原则或基本法律的原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一种体系化的法律目的或法律价值,像人权、平等、诚实信用等等。为了确定法律的目的或者为了发展法律的目的,解释者需要考虑比法律条文本身更广泛的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情势、公共政策、各种利益等等。相对于其他集中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赋予解释者更大的自由解释的空间。解释者不必拘泥于条文的字面含义;如果条文有缺陷或漏洞,解释者可以进行修正或弥补。在出现法条矛盾而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不能奏效时,目的解释的方法可以帮助人们发现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道路,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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