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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事实错误中认识模型/李立丰(4)
B. 保护客体甲和保护客体乙不同的时候,就会发生不同犯罪客体的竞合,因为我们的前提中犯罪对象甲和犯罪对象乙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除了A的情况以外,事实错误中竞合都是犯罪客体的竞合。11
C. 如前所述,我们在逻辑推理进行到这里的时候就遇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对实际施行的行为进行“事后判断”的问题。即当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调整的时候我们该任何处理?
问题还是回到了如何处断的问题。




三.事实错误的处断原则

对于事实错误问题的处断原则这一十分重要的问题,大陆刑法中有几种不同的处断原则。如“具体符合说”,此种学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成立既遂,否则只能成立未遂。12 由于此种学说过于苛刻,会很大程度上限制事实错误的范围,实际持这种观点的人并不是太多。后来又有学者提出了“抽象符合说”,该学说认为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并不需要严格的一致,具体地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又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即使主观客观事实分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也可按意图之罪的既遂论处。13由于此种学说无视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区别,因此会造成诸多的矛盾和弊端,故采用的人不多。为了弥补上述学说的不足,目前大陆刑法国家的通说采用“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虽非具体的一致,但这部分不一致,只要不改变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14日本的某些学者针对本问题还提出了所谓的“违法补充说”15。限于篇幅,不在这里详述。
笔者认为,无论上述的哪一种学说,都没有完全合理地解决事实错误问题的处断原则。那么我们该任何认识这一问题呢?
事实上我们应当从我们建立的事实错误认识模型中寻找答案。从上述的理论模型中,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1. 根据我们的假设,本意实行之罪由于错误问题的发生而没有既遂,也就是说本意之罪在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单独只能成立某一特定的未遂之罪。
2. 行为人实际实行的侵害行为,可能成立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在实际实行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四种不同的犯罪状态。
3. 实际上事实错误问题需要我们解决的就是一个故意的未遂之罪和一个过失的可变状态的处断原则问题。
4. 对于具体的处断方式和方法,笔者赞成“从一重重处断”16原则。
我们可以用几个具体的实例来说明笔者的观点。
实例一。以男为女实施强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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