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基本法律问题研究综述/李长健(5)
四、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国外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保护农民权益 ,一般各发达国家都通过农业和农村立法的形式进行 ,如日本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法国的《农业指导法》中 ,都有如农民退休金、农村社会保障等保护农民利益的制度 ,这些制度对于我国的农民权益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在农民利益保护立法的同时 ,还完善制度运行的有效机制。一方面 ,应当加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谈判地位 ,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另一方面 ,要改善农村法治环境 ,在提高农民维权意识的同时 ,建立农村司法救助制度 ,完善农民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
(二)国外农村社区发展的现状。以教育为例;泰国在农村教育中就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积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 ,泰国采取了新的农村发展策略 ,而农村教育发展是这一新策略的组成部分。泰国的 Krabi 府 KhaoKhram区辖有6 个村、772 户人家和 4576 位居民。
他们通过社区的学习化过程 ,而后全社区共同制定社区发展计划。这个学习过程使村民确认自己的潜力即他们真正的资本 ,并寻求发展这种资本的途径 ,以使社区自立。这一学习过程的本质在于帮助社区从等待或依赖国家及外部机构的资助中解脱出来。在这一过程中 ,社区的作用主要是:学习;开展各种类型的经济活动;发展管理系统;独立思考;建立多种联系网。国家的作用是:支持学习过程;适度的财政支持机制;税收措施;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参与“村民参与研究和发展”。
五、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对策措施
第一建立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 ,农民权益之所以在某些方面得不到保护 ,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 ,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在当前形势下 ,从立法源头上确定中国农会的法律地位 ,制定促进中国农会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使亿万农民在农业实践中有自己利益的代言人 ,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是非常必要的。与利益代表机制密切相关的是利益表达机制。对社会公正的维护需要通过对不同群体利益的一体化保护手段来实现。
第二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 ,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民权益问题解决的好坏 ,关系到“三农”问题解决的好坏。对于农民权益而言 ,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是农民权益受侵害问题。由于农民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 ,使得本应该由农民享有的权益受到来自于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其二是农民权益的缺失问题。农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其三是农民权益的流失问题。由政策、法律等制度规定或倾斜于农民的各种利益 ,被不同的食利阶层逐步分割 ,在与农业相关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均存在农民权益流失的现象。其四是农民权益的匮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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