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基本法律问题研究综述/李长健(6)
第三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 ,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和实质是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 ,利益协调机制的直接目标应是通过利益协调缓解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目前 ,在维护农民权益、解决“三农”问题时 ,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在注重协调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时 ,还应该协调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保障机制的中心是依法保障农民利益。这里包括三层意思:其一 ,依法保障 ,即农民通过自己的合法行为直接实现自身利益。在法律领域 ,利益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最直接方式是通过自身的合法行为。如何引导和保障农民实现自身利益 ,法律可作出较精致的制度安排。其二 ,受害保护 ,即当农民利益受到侵害时予以保护。其三 ,受损补偿 ,即当农民利益由于社会经济转型、结构变化 ,特别是制度安排导致其利益受损 ,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给其提供一定的补偿 ,从而提高社会公平水平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李长键 ,2005)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建立相关的利益机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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