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阶层对社会利益原则的影响 ——基于农民阶层与经济法的双重分析视角/李长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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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涵义:其一,社会整体利益不只是相对个人利益而言,更不是只体现国家利益。还包括了国家、地区、集体和个人利益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联系。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它还会越出国界,成为各个国家(地区)、多种因素构成的相互影响的更大的整体。其二,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不仅仅指当代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环境,而且还包括发展中的、将来我们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的社会。其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正被世界各国所肯定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有的学者还认为:经济法所要求的社会整体利益,首先是个体利益,是建立在个体利益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是个人利益的普遍化;社会整体利益的升华是个体利益的持续化。参见蒋安著: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J].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1):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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