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阶层对社会利益原则的影响 ——基于农民阶层与经济法的双重分析视角/李长健(11)
[25] 李长健主编. 新编经济法通论[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38—39.
[26] 李长健. 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 中国法学,2005(3):121—122.
[27] (美)弗里德曼. 法律制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6.
[28] 李长健. 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 中国法学,2005(3):132.
[29] 李昌麒等.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考辩[J]. 现代法学,2005(9): 21.
[30] 这里的“量最广”是指受益人的数量最多,尽可能地使最大多数人能均沾福利。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受益者的重要特性,如职业、收入、年龄及地位等。“质最高”是指以对受益人生活需要的强度而定的,凡是对满足受益人生活愈需要的,即与社会需要紧密性愈强的即是质量高的价值标准。参见:陈新民. 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203.
[31] 由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较模糊,社会其实是国家之中的社会。政治成了分配社会资源、统购社会的、并由国家主导的社会活动。我国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和民主政治结构性养分不足使市民社会发育缓慢,加强了国家社会模式的形成。
[32] 冯果等. 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与形成机制探究[J]. 当代法学,2004(5):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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