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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驱动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李长健(5)
(一)政府维度:双重利益模式
  根据米格戴尔提出的“国家的社会嵌入与互动论”分析范式,国家嵌入于社会当中,并与社会发生互动,而且两者处于一种相互转换过程之中。根据这一理论,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其行为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驱动下会采取某种选择,而这种选择以政府的相关政策或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对于其他的利益主体的能动作用是巨大的。这种双重驱动正是在利益驱动机制中应加以恰当利用的驱动形式。
  首先,在社会公共利益驱动政府行为层面。社会公共利益反映的是社会与其环境中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之间的关系。一定社会的需要一旦具体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就会成为政府活动的基点与归宿,以实现其公共利益的安排。其中法律在这一层面的本质特征最为鲜明,这是法的独特价值之所在。政府在现代的经济活动中是一种主导型主体,是一种领导性,管理性力量。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为了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被赋予了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的经济职权,而恰当的行使这些职权,是政府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由此形成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政府的驱动作用。第二,在政府的相关政策与行为驱动其他利益主体的层面,我们认为利益驱动机制作用的发挥,应以政府的保障为条件。政府在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其决策施动对象等因素对于其他的利益主体具有巨大的驱动作用,甚至可以对社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影响。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可以看到,因为“利己心必须会使人去选择优越的有利的事业。在农业受到保护时,就没有一种职业能和农业一样可以保证获得确实的利得。因此,农业可以由那些把必要的财富来投资的人而获得复兴。”[9]
  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的政策着力点应在充分考虑农村农民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恰当的利益引导,从利益的产生和分配方面建立政府宏观层面的利益驱动机制。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合理的利益引导:首先,坚持非均衡发展的原则,实现政策的差别,因为现在的城乡差别已经不是发展速度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实现利益的实际均衡必须给予农村发展建设的加速度;第二,冲破制度坚冰,改革户籍制度,将户籍制度中所附加的不合理因素及价值倾向从该项制度中剥离,还农民以“国民待遇”,给予农民最基本的平等权与发展权;第三,完善农村投入制度,特别是加大对于教育与科技的投入力度,培育农村精英,实现对于农村的实质意义上的政策倾斜,并逐步形成制度化投入机制;第四,实现基层政府的综合性职能转变,明确对于新农村建设中的经济协调者、生产服务者、市场培育者等方面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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