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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宋飞(12)

  当然,目的解释也不是万能的。如张明楷就认为,规定盗窃罪的刑法第264条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还是保护财物的占有?规定受贿罪的刑法第385条的目的,是保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还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对此,需要根据宪法原则和刑法理念与现实,采取多种解释方式来确定。但任何解释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又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刑法目的。

  五、五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然后,根据张骐的观点,他认为上述这些方法,在有些情况下,解释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几种方法。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依法使用黄金规则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中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法官)往往可能同时使用多种方法。例如,在审理产品责任的案件中,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认为“严格责任”是中国产品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见张骐:《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1.通过文义解释理解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是“必须”。

  2.通过目的解释考察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这里所说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有关法律时是怎样考虑的。例如,我们认为立法者是将产品责任作为严格责任来规定的,有三个依据:

  (1)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考查法律规定的体例结构。还是前面所说的,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后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作为特例,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了解民法通则起草者们的解释,这是历史解释的方法。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产品责任可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关系中对质量不合格的责任,通常都实行过错原则,产品责任可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在同一书中,另一位学者也指出产品责任属于七种特殊侵权责任之一,适用无过错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这一条总的精神;另一位参与起草者在讲解这一条款时,也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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