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宋飞(13)
(3)产品质量法起草者的解释,这同样是历史解释的方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第40条第2款、第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责任与过错责任进处理产品责任案件的辅助归责方式。
但是王夏昊对张骐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观点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依法使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主观目的解释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和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中客观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没有更强的理由,上述优先性关系无法推翻。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说法,认为张骐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观点比较容易接受。
六、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的评价
最后,通过前面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和中国大陆对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成果的介绍,我们来对世界上有影响的几种有关法律解释方法的观点进行评价。
首先谈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的观点,如前所述,他将条约解释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这2种解释方法。但是他只将这种分类应用于国际法领域。
在我国罗马法研究领域和刑法理论界,周枏前辈和苏惠渔分别接受了这一观点(见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93-94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55-56页)。受苏惠渔影响,学者张明楷也将该分类应用于刑法学领域。他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论理解释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根据前述学者胡土贵的理解,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实际上同属文义解释范畴;根据前述学者葛洪义的理解,当然解释和目的解释实际上同属目的解释范畴;根据前述学者张骐的理解,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同属黄金规则范畴。
与周枏和苏惠渔遥相呼应,学者桂菊平和管晓锋将这种分类应用于我国合同法研究领域,分别提出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公平解释、诚信解释六种合同解释方法和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公平解释、文本解释六种合同解释方法(分别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191-197页;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03-205页)。学者钱明星也将这种分类应用我国合同解释领域,只不过他提出的只有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四种解释方法,他认为整体解释实际上就是体系解释。。受合同领域研究方法影响,在国际法领域,学者秦晓程也提出了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和辅助规则之说,一般规则大致相当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以及公平解释,辅助规则则大致相当于历史解释等内容。郭红岩和张文彬也基本支持此说(详见梁淑英主编:《国际法》,第307-309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邵津主编:《国际法》,第343-34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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