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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宋飞(3)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实际上是一种最古老的法律解释方法。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盖尤斯著,黄风译)第290页就曾写道:古罗马人在法定诉讼时期所采取的极端咬文嚼字的文义解释,即《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11条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阿司的罚金”,如有人的葡萄蔓被人砍了,告到法官那里,他一定要说树木被砍;如果说葡萄蔓被砍,那它就肯定要败诉。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贝卡利亚著,黄风译)第12页写道:“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第13页又写道:“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

  学者葛洪义认为,文义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义解释开始的。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要理解法律的含义,首先就要从法律规范的文字含义入手。不过,也要注意,法律语言有时不同于日常语言。法律中难免会有许多专业术语,因此,解释时要避免将专业术语当日常语言来解释。

  胡土贵将文义解释分为语法解释和字义解释两种。

  他认为,语法解释是指依据语言规范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它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语言结构、文字排列、上下文关系和标点符号等的分析,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字义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所作出的解释。字义解释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又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这一细化分类,被张骐归为“法律解释的种类”, 沈宗灵和葛洪义则将其归为特殊的法律解释方法。

  字面解释又称严格解释。胡土贵认为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出的解释。对字面的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葛洪义也认为字面解释是对法律所做的忠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这种解释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的字面含义。笔者引用学者王三秀的举例: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应从轻处罚,这里对“又聋又哑”和“从轻处罚”都采取既不扩充也不限制的字面解释。学者苏惠渔则认为,《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应解释为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限制解释又称狭定解释、缩小解释。胡土贵认为限制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沈宗灵则认为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葛洪义也认为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它也是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意图、社会发展需要明显不符时,为贯彻立法意图,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设定的解释方法。这种解释的含义小于法律内容条文字面的含义。如1980年《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限制性解释。前者所说的“子女”应限制在未成年且不能独立生活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后者所说的“子女”应限制在已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于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也是一种限制解释。再如笔者引用的王三秀的举例: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这里的“公民”也应作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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