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宋飞(4)
扩充解释又称扩大解释、扩张解释。胡土贵认为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广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沈宗灵认为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所作出的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葛洪义认为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在我国,扩充解释不是也不能任意扩大法律的内容,它是为更好地实现法律条文文字未能包含的立法意图而设定的解释方法。因此,它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这种解释的含义比字面上要宽。如法律上使用的“领土”一词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就是扩充解释。又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都包括在内。 又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处的“法律”解释为“一切法律渊源”。再如《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也属于扩充解释。还有一个例子:《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之所以规定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因为女方一般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包含了家务劳动价值应当认可的立法精神。从前引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均等分割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也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有所差别。我们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并未穷尽可以有所差别的情况,而是使用了一个“等”字,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解释,判断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郎贵梅认为:承担家务劳动较多显然可以作为多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情况,这也是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综上,她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来了一个扩张解释: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对家务劳动的承担。笔者引用王三秀的一个举例,2006年全国司法考试卷一也曾考及: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根据对“子女”的扩大解释,被收养的子女也有权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将“抢劫金融机构”解释为“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视为抢劫金融机构,这也是一种扩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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