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吴清旺(2)
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该制度还包括以下内容:
1、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只要债权人代位权条件成就,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但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在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来行使。因此,与民法上的代理不同。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即通过诉讼程序,甚至不包括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程序。
4、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故其行使的范围不限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还包括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理论上对此尚有不同看法。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进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只有让债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才能体现公平原则。
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乃至民法债权法上完整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二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理论问题
(一)债权人代位权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
依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不能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债务人更不能起诉与自己无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然而,绝对的债权相对性原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法律制度上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保障交易安全留下隐患。为此,法律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当债务人有危及债权的消极行为时,债权人可以据此代债务人之位通过法院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
罗马法的“推产”制度可以找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实质内容。罗马法“推产”的实现,就是债权人请求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代位请求权是债权人一方的要求在法律保护下予以实现,因而是单方的、强制的;因此,它是近代和现代保全制度的部分实质内容。?由此看出,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根本目的。
在民法理论中,民事责任制度一直是保证债权实现的最重要的手段。然而,民事责任制度尚不能独立完成担保债权的重任。民事责任的承担需有债务人偿债资力为基础。如果债务人以积极甚至以消极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减弱或丧失其偿债能力。若法律对此无能为力,民事责任制度的功能将严重受损。可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的继续和补充。它与债的担保制度(狭义)、民事责任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债权保障体系。显然,通过保全债权进而维护交易安全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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