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洪碧华(5)
3、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和集约利用水平。实行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限额,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单层建筑物。如福州市金山桔园洲创造的“飞地工业”模式,工厂上山,“向空中要土地”,提高土地容积率。以合同形式明确集约用地各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70%的,不能申请办理新报批手续。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标的,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五)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机制
1、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高速公路、民用机场、发电厂、煤炭设施、石油天然气设施等用地,及《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供地。
2、推行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等)的“招、拍、挂”制度。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工用地有两个以上企业申请使用的,都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完善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强化出让监督。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以及政府的限价标准。
3、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优先储备存量土地,依法对土地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政府供应土地的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招标出让。加强储备资金的管理,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储备土地作为抵押,申请贷款。
4、建立土地供应公示制度。除涉及军事秘密外,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出让、租赁或划拨的土地以及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价格等在当地政务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出让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开。
(六)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设定抵押。严禁私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租赁宅基地。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再行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依法签订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3、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中的收益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转让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民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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