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从中国面临问题的角度/刘军(6)
具体来说,中国败诉的主观原因是(1):企业应诉时态度不够积极,方式不够正确;(2)企业的信息渠道不畅,经常出现一些企业苦于没有资料而无法在应诉中获胜的情况;(3)与进口商的联系不够,而对于欧盟来说,对其成员国的影响力不强;(4):其他问题,如应诉机制问题,国内市场不规范,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成熟,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不完善,对外国的反倾销了解不够。15有了以上的原因,中国很难在反倾销之诉中取胜。有一位欧洲律师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16
1,调查之前。1)与其他的生产商建立联系,并关注欧盟的情况。事实上,欧盟多数的贸易协会一旦了解它们的竞争者所面临的问题,都会同情进口商。这种联系一般会防止反倾销申诉的提出。另外,还有必要了解市场上的主要价格水平,出口商可以了解何时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2)控制出口活动3)非价格竞争或价格的敏感性,减少调查危险的另一个方法是在欧盟市场与生产商竞争时,不使用价格的方法。出口商可以不通过降价,而是使用其他的方法在欧盟获得市场份额。4)中国外经贸部的重要性
2,发起调查。与欧委会合作对出口公司是有利的。
3,临时税和固定税,一旦征收了临时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出口商是否可能与欧委会达成价格承诺,以取代交税。
4,最终措施实施期间的问题。1)反吸收和反规避,2)复审和退税。
“在中国的经济更开发之前,对于中国的出口商来说,申请分别待遇比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更好。”17这就是这位欧洲律师的结论。如果中国企业和政府能按照上述的策略去应诉的话,就不会败诉率如此之高。“争取更好的对待即公平的法律环境当然是重要的,但如果有了良好的机会却不善于利用甚至放弃权利,这无疑是极其愚蠢的,即使争取了再好的优惠待遇也是枉然。”18所以,笔者认为中国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主观的,而不是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制度。
五 结论
中国已经入世,就应该按国际规则思考问题,也应该遵从国际规则。目前,中国的确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外贸体制不健全,出口产品的价格往往受到政府的影响,因此,欧美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计算“另眼相待”可以理解。而批评替代国制度的不公平和生产要素价值的缺陷都于事无补,中国的企业和中国政府应该学会利用欧美的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其实大凡中方积极参与,拒理力争的,大多数都是无损害结案,即使征税的,税率都比较低。19当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该完善现有的市场体制,特别是改革外贸体制,使外贸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也只有做到着一点才能享受WTO的所有权利,才能真正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成为世界贸易体制名副其实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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