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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尹科峰(4)
(三)全面掌握刑法,结合立法精神与目的综合评价行为人,得出合法又合情的结论
法律条文总是滞后于法律理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既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和充分借鉴司法判例的指导作用,同时,也要避免走进刑事司法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要全面正确的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这样,才能得出合法、合理又合情的结论,才能办理出经得起历史和时间考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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