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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李哲杰(7)
(2)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故意)。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可以看出,这两个行为都是甲杀人行为的组成部分,在主观上都是在甲的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如果把这个统一的犯罪过程人为地加以割裂,把它们视为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牵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错误认识并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但只能让其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3)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故意)。例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对患者产生了杀人的故意,中途停止手术放置不管,导致患者死亡。
(4)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比如:甲准备让乙吃了安眠药睡熟后将其杀死,但未待甲实施杀害行为之前,乙因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笔者认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四)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担罪责?因为笔者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
四、结束语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解决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针对各种学说,我们通常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以上是笔者关于刑法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一点粗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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