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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问题的思考和分析/张存友(6)
在没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下,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一种法律不过如此的心理,没有让社区矫正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进而就有可能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对法律藐视的错觉,甚至因对后果的误判而重新犯罪。
3、社区矫正工作矫正矫心的方法水平参差不齐,没有达到社区矫正教育的目的,继而发生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教育的本意就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矫正工作贵在矫心。在实践中,我们要求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但由于我们矫正工作人员本身的专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心理矫正的方式方法上各有千秋,因而难以保证最佳的社会效果。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心理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一项全新的探索,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根据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不同心理,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帮助、引导其自我调节精神状态、克服心理障碍和进行心理重建,这对我们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首先提高自身素质,并向专业化、高标准的方向发展。
帮教矫心,这不仅仅是我们在工作中对矫正对象要有耐心、细心和诚心的问题,还要求我们要做好一个“助动者”的角色,帮助他们寻找问题的根源,引导、帮助他们重新选择解决问题的正确的方式和方法,确保达到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时,能自我调节,从容面对的效果。“爱心——尊重——信赖——沟通——改变”,构成了矫治矫正的丰富内涵。实践对我们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课题,而显然,我们的理念和理论,以及专业技能显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为了预防重新犯罪,我们必须了解、研究重新犯罪的成因。从实践中看,虽然,刑释解教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在重新犯罪的问题上,有同质相近的一面,但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更有其特殊性的另一面。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更多的表现在特殊群体(如青少年)的重新犯罪问题,更多的表现在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方式和方法的问题上,体现在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上,因而更应当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

六、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分类预防及对策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主要有五类。被判处管制的人员、被判处缓刑的人员、被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人员、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及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这五类对象在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管制和缓刑一般适用于轻型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应的人身危险性也较小;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生理原因在社区内服刑,将他们等同于健康的人来实行矫正,在操作时会有诸多不便,如无法参加公益劳动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相当一部分曾是重刑犯,虽接受过监禁矫正,但潜在的人身危险性还是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而在社区内服刑的罪犯,有的是附加剥夺,有的是单独适用,有的是重犯,有的是轻犯,情况也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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