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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问题的思考和分析/张存友(7)
为了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切实提升矫正质量,深化矫正效果,各地都在探索对矫正对象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的分类、分级管理。但是在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上,实践中因缺乏统一而百花齐放,各显神通。
有的是根据管理人群的特点来明确重点对象,如:有不服判决和管教行为、有重新犯罪倾向和有脱管现象的人员;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员;未成年人。针对重点对象,落实、进行重点管理。
有的是根据不同的刑种进行区别管理。如:(1)对于被判处管制和被宣告缓刑这类矫正对象,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和悔罪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在制度的设置上可相比其他类别予以宽松,给这类矫正对象更多的自由度来适应社会、回归社会。(2)对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由于其所犯罪行较重,虽然在监狱里表现较好,但仍存在潜在的人身危险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加强监管。(3)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根据目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脯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这三种罪犯,本身生理上存在问题,行动不便,让其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公益劳动,显然是不可行的,对于这类对象,可以减少矫正活动,加强互动,司法所则需加强与矫正对象的联系,坚持开展走访活动等。(4)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矫正对象,有的是附加剥夺,有的是单独适用,有的是重犯,有的是轻犯,依据主观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可参照进行管理。
还有的是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特点,自由掌握城乡情况、经济状况来加之区别管理,实行宽严相济的方法。
还有的就是直接针对目前司法所人员少、职能多的现实情况,直接对矫正人员采取分阶段的教育方式,以减少工作量的方法来进行分类管理。
上述的这一些列分类方式,无不烙印了人为主观的痕迹,都没有形成一套有科学依据的客观评估体系。
实践证明,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很有必要,但是,如何对矫正对象实行规范化的分类,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只有从预防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角度入手,在认真剖析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根源的基础上,制定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着重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两方面进行评估,根据得分的危险性指数,再进行分级管理,才能正确处理好矫正与教育的关系,刑罚执行与人性化管理的关系,达到社区矫正的最好的社会目标。
所以,笔者构想的对策就是要从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这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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