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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奖金为何减半?/王正志(2)



可见,有关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是要保护那些长期使用、已经达到公众熟知的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获得注册证的商标,因此驰名商标实际上应当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作为国内商标事务的管理部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颁布了一个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章于2003年6月1日起被修改为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这样,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得以确立。各类企业纷纷涌向工商机关要求认定驰名商标。



其实,行政与司法相同,都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如果裁定出来某商标为驰名商标也仅是在既定案件里的一个“状态”而非现在普遍理解的“荣誉”。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由此正式揭开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序幕。2002年10月16日,又一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使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又多了一个法律依据。根据该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短暂沉寂到2005年10月开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全面“提速”,在其后的一年时间内,激增了115件,总量达到187件。至于目前,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又增加了多少,尚无准确的统计数字,但从相关新闻的见报频率分析,“奔跑”在司法

路途上的驰名商标的速度仍呈增势。



有关少数企业刻意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报道出来后,很多人开始“忧虑”。包括高法院在内的不少部门也采取的对策,如最高法2006年底要求各地法院上报驰名商标案件结果,有些省市高院在省内颁布政策,从严审理驰名商标案件。现在执掌奖励企业大棒的政府又出台“降价奖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似乎没有分量。



纵观驰名商标的发展,不难理解公众的盲目与误读,但追逐利益是企业的天性。企业期望通过驰名商标宣传自己、博取政府奖金无可厚非。公众对法律概念的误读也是法治进程的一个必经阶段。作为政府部门是否应该厘清立法本意,还驰名商标以立法本意而不是误挥指示棒花钱去“奖励”一个针对个案才有意义的“驰名商标”?更为重要的,政府有义务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打折奖励应当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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