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窦希铭(14)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主要由以下各具体的法律部门或部分构成: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海事法的有关部分等。
这些法律又可以依其性质分为两大部分:
①.微观的交易法。
国际经济法中的微观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
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②.宏观经济管理法。
国际经济法中的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四、国际法各大分支间的关系
(一)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
1.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国际强行法与传统国际法分支之间的联系
①.均属于国际法法律体系。
②.有着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如国际法原则和部分国际条约。
④.调整对象重合——国际强行法所调整的法律规范亦为国际公法中的条约法所调整;国际强行法所调整的各种行为也同样依其不同领域受到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③.目标价值相互联系——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最为核心、基础和重要的价值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都的到了体现、展开和具体化。二者一脉相承。
(2)国际强行法与传统国际法分支之间的区别
①.强制力不同
国际强行法有着绝对的强制力,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行为,一旦违背之,直接导致无效。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并没有这样的绝对强制力。
②.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强行法的适用范围具有绝对的普遍性,任何国际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之,概莫能外。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却没有这样的绝对普遍性,只是各缔约方遵照自己签署的条约遵守条约义务即可。当然,不可否认,国际公法中非属于国际强行法的国际习惯的适用范围也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
④.目标价值不同
国际强行法保护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价值——如基本人权,国家的基本利益等。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保护的是一般性的价值,是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价值的具体化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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